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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种水产养殖用药常识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2-03 来源:中国养殖网


    1、杀藻药物:所有的杀藻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还则会加速泛塘。
    2、菊脂类杀虫剂:菊脂类杀虫剂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的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鱼死亡。虾蟹类禁用。菊脂类或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脂外,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动物。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可能不会死),死亡概率为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剂(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池塘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用药量,并一次性使用时,会造成鱼类死亡,死亡概率为10%左右。早春、特别是北方地区,鱼体较弱,按正常用药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的死亡率会达到5~10%,且一旦造成死亡,将会造成较大损失。
    5、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鱼禁用;加州鲈、乌鳢、鲶鱼、胡子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虹鳟、海水章鱼、宝石鲈慎用。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药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使用,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时,易导致死亡。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阿维力素、伊维菌素: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7、内服杀虫剂:早春,如按体重计算用药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为10~20%。
    8、外用杀虫剂: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等无磷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代森铵和代森锰锌:不可用于鳜鱼。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13、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4、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后注意增氧,瘦水池塘、鱼苗塘适当减量使用;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5、硫酸乙酰苯胺:用后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要试水;鱼苗及虾蟹慎用。
    16、硫酸铜:不能与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水深,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鱼禁用。
    17、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鱼回、大口鲶慎用。
    18、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19、盐酸氯苯胍:若做药饵拌得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20、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1、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3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脱壳期甲壳动物死亡。
    22、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会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3、鳜鱼过敏药:鳜鱼对敌百虫、孔雀石绿、硝酸亚汞十分敏感,按常规用药,往往会导致全池死鱼。因此,在鳜鱼池中不宜使用这些药物。
    24、青虾过敏药:青虾对二二三乳剂、甲胺磷、呋喃丹、杀虫菊脂、敌百虫等较为敏感,应禁止使用,特别是敌杀死更为敏感,不能使用。
    25、罗氏沼虾过敏药:罗氏沼虾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应禁止使用;控制使用下列药物:漂白粉0.1g/m3以下、硫酸铜0.7g/m3以下、生石灰250.1g/m3以下。
    26、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27、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养殖水体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28、大黄流浸膏:易燃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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