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个人)注意!国务院发布了最新防控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国务院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指南要求,装卸工人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果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果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此外,全国多地发布冷链食品最新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核酸检测工作。
1、北京: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常态化 要做好运输装备外包装消毒
10月24日,北京市召开第171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徐和建表示,新冠肺炎病毒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境外输入风险仍然存在,必须时刻警惕,一刻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要外防输入,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继续做好直航北京航班管控,严格防疫措施,持续做好远端防控、口岸查控、航班管控,实现从国门到家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坚持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和运输装备外包装的消毒工作。
2、大连:全面落实人员核酸检测工作
就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核酸检测工作发布最新通知,通知指出:
要全面落实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在加强对入库前的货物消杀工作的基础上,对环境每周检测一次,对相关从业人员每两周检测一次;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和肉品经营等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每两周检测一次;商超、农贸市场环境检测为每周一次,农村集市环境检测为每月一次;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每两周组织一次核酸监测,督促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和肉品经营等单位全链条开展核酸检测,特别是对港口等重点环节,确保人、物、环境各环节核酸检测全覆盖。
要全面落实冷链食品环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指要加强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辖区冷链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一企一策、一企一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和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规范要求,把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
要全面开展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备案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按照市总指挥部、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86号)和《关于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备案的通告》(2020年第55号)文件要求,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和录入相关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变化、从业人员数量和核酸检测情况,实施动态化管理。
3、河北:全面抓好冷链食品防控消毒工作
10月22日至24日,河北省副省长徐建培视频调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抓好冷链食品防控消毒工作,坚决阻断新冠病毒由物及人传播。
要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扎实做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防控和消毒工作。要迅速传达落实两个指南要求,加大排查监测、日常监管力度,完善全链条追溯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要强化责任保障,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宣传培训,不断增强防控工作前瞻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4、安徽铜陵: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前及收到12小时内需报告
铜陵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第15号通告发布,要求严格冷链食品管理,冷链食品经营单位(个人)在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前及收到12小时内,均须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须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开展排查、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监测、监管工作。经检测合格后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出售。
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必须佩戴口罩。
5、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就冷链产品接触做出新提醒
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青岛新冠肺炎疫情溯源调查过程中,从进口冷链食品的外包装阳性样本中检测分离到活病毒。提示新冠病毒以冷链物品为载体具备远距离跨境输入的可能,并证实接触新冠活病毒污染的外包装可导致感染,对此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做到信科学、莫恐慌:
我国市场流通冷链食品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风险很低。据我国有关部门对冷链食品开展了新冠病毒核酸抽检显示,仅在极少数的食品及包装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国内市场流通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载量较低,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风险很低。
普通公众接触或食用冷链食品的感染风险很低。新冠肺炎不是食源性疾病,主要传播途径仍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
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消毒等措施,普通公众注意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可以正常购买和食用进口生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