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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答复来了!加大对奶牛养殖扶持力度,国家将这样部署……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农村农业部


    近日,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冷友斌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奶牛养殖规模化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强对规模和集约化奶牛养殖行业的土地资源支持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将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畴,进一步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明确包括养殖在内的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等。
 
    各地正在抓紧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19个省份已出台操作性规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督促指导,确保各地奶牛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修改草原承包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建议中所提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以从事畜牧业生产为前提,使种养真正融为一体、草畜成为一家的意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关于草原承包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的规定。目前,黑龙江省管理的草原大部分通过竞价承包方式,已基本承包到户,可通过入股、流转、转让等方式取得相关草原经营权,解决奶牛养殖使用草原问题。
 
    三、关于增强对“现代农业+生态环保”相结合的综合产业模式推广力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严格规范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在鼓励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方面,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强化养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激励措施及应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重达标排放向重全量利用转变,按照养分平衡、“以养促种”的思路,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同时,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避免畜禽粪肥利用超出土地养分需要量,造成环境污染。今年6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指导意见》补充通知及解读材料,明确畜禽粪污根据不同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应执行的标准规范,鼓励养殖场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低成本、高水平的粪污资源化利用途径。
 
    四、关于加大政策补贴扶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促进农户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发展,确立奶农规模化养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进奶业振兴,2019年起,国家启动实施中小奶牛养殖场升级改造项目,在奶业主产区和奶业发展潜力区,支持奶牛家庭牧场改造提升,开展良种奶牛引进以及奶牛饲养、乳品加工、饲草料生产、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质量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升级完善。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实施,排污企业由原缴纳排污费改为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您所提排污费减免方面的建议,已经在现行政策中体现。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奶业振兴意见落实,加大奶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奶业做强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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