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0年休渔期从5月1日开始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
“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如下
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执行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我部本着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减少例外、利于监管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八)“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1. 行动时段。5月1日至9月16日,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执行。
2. 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
3. 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台账,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信息周报”。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等信息手段作用,实时掌握所辖渔船动态。做好重点排查,不定期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海上执法高压态势。提升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同海警、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适时组织专项执法启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4. 相关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并落实好渔政、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线内外执法无缝衔接。突出重点区域,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执法。突出重点时段,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突出重点对象,将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去向不明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监管专项捕捞行为,发现违规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依法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如下
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执行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我部本着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减少例外、利于监管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八)“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1. 行动时段。5月1日至9月16日,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执行。
2. 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
3. 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台账,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信息周报”。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等信息手段作用,实时掌握所辖渔船动态。做好重点排查,不定期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海上执法高压态势。提升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同海警、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适时组织专项执法启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4. 相关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并落实好渔政、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线内外执法无缝衔接。突出重点区域,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执法。突出重点时段,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突出重点对象,将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去向不明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监管专项捕捞行为,发现违规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依法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