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农业农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切实做好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法规规章和我部《2019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决定组织开展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紧紧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对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以排查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
目前已正式运行的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尤其是开展非洲猪瘟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记录和档案。
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表》(附件1)。
四、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实验室进行自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将自查情况表和自查总结逐级上报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集中检查(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为加强非洲猪瘟检测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同步对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规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承担本辖区内非洲猪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实验室限期整改落实。
(三)实地抽查(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我部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对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对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本辖区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受委托从事非洲猪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于4月22日前将联系人有关信息(附件2)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我部检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检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内容上适当增加。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相关数据信息,并于8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电子版同步发送)报至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刘栋陈国胜
电话:010–59193268,59191403
邮箱:xmjwjch@agri.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刘伟金萍
电话:010–59194423,59194179
邮箱:syscadc@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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