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万头猪场水冲粪排水量不得高于175m3/天
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印发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集约化养殖场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为冬季2.5m³/百头·天,夏季3.5m³/百头·天
《通知》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 执行。
据记者查阅农业部文件GB 18596,其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猪 (m³/百头·天)鸡 (m³/千只·天)牛 (m³/百头·天)
季节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
标准值2.53.50.81.220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猪 (m³/百头·天)鸡 (m³/千只·天)牛 (m³/百头·天)
季节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
标准值1.21.80.50.717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以万头猪场,5000头存栏量计算,集约化畜禽养场采用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冬季为5000÷100×2.5=125m³/天,夏季为5000÷100×3.5=175m³/天)
单位生猪粪污日生产量推荐值为0.01m³
文件指出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³,奶牛0.045m³,肉牛0.017 m³,家禽0.0002 m³,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另外,《通知》还提到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³×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³,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³,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