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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

发布时间:2017-02-28 来源:农业部


    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以省为单位选择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抽样比例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
 
  (二)样品种类。检测样品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羊尿。
 
  (三)采样方法。 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2、附件3。
 
  三、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项目承担单位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试剂盒)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质量要求的试纸条(试剂盒):
 
  1. 胶体金试纸条质量要求
 
  (1)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均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2. 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要求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限均应不高于1μg/L(1μg/kg)。
 
  (二)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当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待宰猪(牛、羊)或者猪(牛、羊)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采样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公安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市场上销售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和试剂盒开展比对试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
 
  (二)规范检测操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必须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将监督检测情况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前三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附件4),第四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及全年总结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4月底、7月底、10月底、12月底前将相关汇总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