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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产地检疫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0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和休闲旅游日益兴盛,以家庭为单位饲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的现象逐年增多。为有效防控犬猫传播动物疫病,应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产地检疫是以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为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那么我国现行的伴侣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农业部在2011年印发犬和猫等伴侣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后,再于2013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原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提出了要求。一是犬猫的产地检疫必须一只一证,禁止一批一证;二是无论犬猫的临床检查是否健康,申报者都必须主动提供狂犬病免疫抗体和犬瘟热、犬细小病毒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三是检测报告必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四是规定了犬猫狂犬病的免疫有效期为21天以后,疫苗在有效保护期以内;五是整车运输的犬猫必须逐只进行临床检查。作为政策指导性文件,上述要求明确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中的细节流程,节制了非法贩卖和宰杀犬猫的违法活动,但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办证成本和时间,给多数合法流通的犬猫制造了困难。

    2015年底,农业部兽医局又针对实验犬产地检疫工作中的问题函复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对实验犬的产地检疫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是申报者需要提供实验犬生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养殖档案;二是申报者需要提供实验犬使用者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三是申报者需要提供最近3个月内实验犬的微生物及寄生虫监测报告。根据农业部兽医局的回复意见,实验犬的产地检疫条件比宠物犬更加严格,工作记录也更详实规范,对鼓励和规范正规实验犬只的经营流通作出了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