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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6-07-08 来源:农业部


    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东、江西、山西、内蒙古、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掌握当前我国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状况,我部决定于2016年7月—10月组织开展2016年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制定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协调指导计划实施和抽检结果通报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医器械的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抽检范围

  (一)抽样范围
  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东、江西、山西、内蒙古、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兽医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电热切喙器和牲畜耳标生产企业或经销、使用单位。

  (二)抽样品种
  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电热切喙器和牲畜耳标。

  三、检测标准

  (一)检测依据
  《兽医连续注射器2毫升》(NY532—2002)、《兽医注射针》(NY529—2002)、《兽医运输冷藏箱》(NY/T 1623-2008)、《兽用输精枪》(NY 531-2002)、《电热切喙器》(NY/T 729-2003)、《牲畜耳标技术规范》、《家畜用耳标及固定器》(NY534-2002)、《动物防疫耳标规范》(NY/T938-2005)。

  (二)判定标准
  每个检品有3项(含3项)以上非关键项检测指标或1项(含1项)以上关键项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即判为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广东、江西、山西、内蒙古、甘肃等10个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指派专人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工作人员共同赴现场进行抽样,并配合组织部分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的技术人员、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兽医器械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组织填写《调查问卷》(附件3)做好兽医连续注射器、牲畜耳标、兽医疫苗冷藏箱、电热切喙器等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现场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检单》,并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抽样单位留存、被抽样单位留存和随样品封存。

  (三)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检1批次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电热切喙器和牲畜耳标。每种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应抽取4支,每种规格兽医注射针应抽取60支,每种规格兽医运输冷藏箱应抽取2个,每种规格兽用输精枪应抽取20支,每种规格电热切喙器应抽取4个,每种规格牲畜耳标应抽取60个,抽取样品应封签。每种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用于检测,1份由检测单位保存用于备检。

  (四)从经营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具体确认方式是,检测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4)。样品标称企业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应对样品产地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样品产地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样品标称企业反馈并确认样品不是该企业生产的,检测单位将不再进行检验。

  (五)完成样品检测后,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检企业发出《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无意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兽医局提出复检申请。检测单位应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为检测单位留存的备检样品。

  (六)2016年8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2016年9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2016年10月31日前将检测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