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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不得印有带广告色彩文字和标识

发布时间:2016-05-17 来源:法制网


    农业部今天发布《关于征求〈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提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商标等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兽药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应与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或功能、主治)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休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征求意见稿明确,兽药标签或销售最小单元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产品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