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了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为修订“办法”提供决策依据,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主要对制度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实效性。“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立法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哪些方面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二)合理性。“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畜禽标识、养殖和防疫档案、信息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措施以及主体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三)协调性。“办法”是否与《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配套规章协调,配套性规范是否齐备,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四)可操作性。“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二、评估方式
评估主要采取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三种方式。
(一)自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医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自评估,主要包括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实地调查。由我部组织有关专家,赴内蒙古、吉林、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云南、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行政相对人了解“办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完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相关立法的建议。调查人员实地走访省级和5个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家饲养场(户)、5家屠宰加工场、2家动物交易市场,调查了解“办法”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具体调研时间另行通知。
(三)问卷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及计划单列市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相关问卷请登录 www.sojump.com/jq/8106796.aspx填写,填写完成后直接提交,此次调查不回收纸质问卷。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
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及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选择“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填写。
2.每个省份随机抽取10个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0份问卷中至少有3份由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填写),分别选择“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填写。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还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屠宰场(点)驻场官方兽医、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官方兽医各2名选择“官方兽医” 进行填写。
3.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随机选择10家饲养场(户)、10家屠宰加工场、5家动物交易市场选择“行政相对人”进行填写。
三、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自评报告,自2006年7月1日以来本地区出台的有关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答复等)和调查问卷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本次评估工作由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指导、兽医局组织,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具体承担,并抽调部分省份有关专家参与实地调查。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调查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抽调骨干人员,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工作时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证工作质量。要通过调查工作全面总结“办法”在本地落实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填写并提交调查问卷。
(三)密切沟通配合。请实地调查省份按照调查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实地调查的各省专家所在单位要确保专家按时参加实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徐 亭 关婕葳
电 话:010-59191431,59191855(传真)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