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兽药广告拟不得以科研单位等名义推广
发布时间:2014-08-26 来源:新牧网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蓄禽、水产苗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广告法主要存在广告总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广告活动规范不够明晰;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对现行的广告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草案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还规定,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作推荐或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