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有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5 来源:农业部
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取消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取消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指我部所属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局不再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仍然有效。自2013年1月1日起,我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600马力以上渔船和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的600马力以下渔船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统一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收取。
二、我部将配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抓紧修订《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