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1 来源:admin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农牧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兽药监管,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兽药合格率为95.0%,比2011年提高2.3个百分点。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行为,规范使用兽药,保障“春节”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农牧部门要在总结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要贯彻落实重新签订的《广东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履行新形势下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现象,切实把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切实做好《广东省兽药生产企业检查监督记录》、《广东省兽药经营企业检查监督记录》,《广东省兽药使用单位检查监督记录》,进一步规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监督整改到位,做到监管规范化,有依据、有档案、可溯源。
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生产,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要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兽药GSP,强化全面实施兽药GSP后的监管,主要督查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产品的合法性确认制度和电脑记录进销存制度等规定是否执行到位。加强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国家管制产品的经营管理,严禁其原料和成药非法流通。
要监督指导规范使用兽药。各地农牧部门要对兽药使用单位加强宣传,强化兽药使用单位是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切实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和《规范用药承诺书》制度落到实处,重点监督指导兽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兽药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各地农牧部门要按照我厅每年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以及近期下达的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的抽检计划,抽检范围应覆盖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及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积极争取将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监管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兽药生产企业,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要强化残留阳性(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凡检出阳性(超标)产品的,要及时启动追溯程序,严格执行阳性(超标)产品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药。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省清缴。
四、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引导使用者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依法依规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行为,重点查处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靶动物和适应症的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坚决打击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行为,坚决打击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的行为。积极推进兽药市场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广东省兽药守法诚信企业”的监督,督促其依法生产经营,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劣兽药的打击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